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

襲胸不算性騷擾? 摸腰卻罰萬元!

華視 更新日期:"2010/06/16 16:46"
襲胸不算性騷擾? 摸腰卻罰萬元!

搭肩、摟腰到底算不算性騷擾?大家要問法律到底在保護誰?其實過去對性騷擾的判決,法官認定卻不一,有的人襲胸十秒,一審被判無罪,理由是十秒鐘,無法引起他人性慾,有的人則是偷摸女生腰部一秒,被裁罰一萬元,同樣是造成女性心理上的不舒服,判決卻有天壤之別,而民眾批評,不管被性騷擾哪裡、時間多長,都應該被裁決。性騷擾防治法早就上路,但怎樣才算性騷擾?就連一個眼神,只要讓你不舒服,姐姐妹妹們都覺得是性騷擾。

在彰化一名蔡姓男子,在女性內衣的特賣會上,趁著人多伸出鹹豬手,襲胸一名年輕婦女10秒鐘,最後法官卻判無罪,理由是十秒鐘無法引起他人性慾;不過同樣是觸摸被害人,台中一名男子在大賣場,對女工讀生伸狼爪,摸腰一秒鐘,這一秒讓男子付出一萬元的代價,同樣是被害人遭到性騷擾,判決卻大不相同,女性同胞非常生氣,因為受創的不只是生理,心理的創傷法官根本看不見,不過性騷擾卻得依法官的自由心證,這叫女性怎麼自保。
豬血糕加辣
  什麼是斷章取義,什麼是移花接木,在這則新聞裡都看的到。記者沒作功課,大家就會跟著被誤導。
  
  襲胸十秒的新聞被一再的提起,並且每次被提出來都是批判,而且是沒有來龍去脈的亂批一通,說真的,我很好奇,法網恢恢,難道蔡姓男子真的逃過了?當然要真相就得找Google搜尋一番。

  首先,確定二審將蔡判刑三月,可易科罰金八萬一千元。且宣告他必須接受最長三年的強制治療。這部份正義得已伸張了。再來說到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,是十秒不足以引起他人性慾,這是因為起訴的罪名是強制猥褻罪,當時性騷擾防治法還沒上路,只能就強制猥褻罪來論斷,依法律條文,性騷擾要告強制猥褻罪很難成立(所以才有性騷擾防法法),因為猥褻的定義有爭議,請參考性騷擾防治法與強制猥褻罪之比較。就是因為客觀認定猥褻很難,比如說:目不轉睛的看女孩子,你如果不夠帥,就可能被認定猥褻了,因為你讓對方不舒服了。(這是開玩笑的)

  那二審法官是直接跳過猥褻爭議的部份,著重在強制這點上,以現場擠滿人潮,實在難以抗拒或者逃離,且已超過一般人認為屬於性騷擾的程度,故判定為強制猥褻罪。

  所以襲胸、摸腰都是性騷擾,不要再以訛傳訛了,更不要心存僥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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